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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金寨县国◑◑◑◑◑管理委员会、金寨◑◑◑◑◑协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案例标题: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金寨县国◑◑◑◑◑管理委员会、金寨◑◑◑◑◑协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机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 文书字号:(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6◑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15-07-27审理程序:二审
· 审理人员:张德兵;卢文乐;王丽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
委托代理人:齐集,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寨县国◑◑◑◑◑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浩,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宁,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鑫,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寨◑◑◑◑◑协会。
负责人:刘端海,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鲁绍友,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金寨县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寨县国资委)、金寨◑◑◑◑◑协会(以下简称金寨县商贸协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齐集,被上诉人金寨县国资委委托代理人陈鑫,原审被告金寨县商贸协会委托代理人鲁绍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金寨县国资委诉称:原国有企业金寨县食品公司,现已改制,属于金寨县商贸协会下属单位。食品公司在2012年3月29日将其国有房地产(金国用2001字0011号,金房权证梅山字第00002288号)在未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未向金寨县县政府报告,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出让,未经资产评估等法定程序下转让国有房地产,与黄◑达成协议转让梅江路梅山冷库一处53.19平方米房地产,价款7000元,当日黄◑即时交付购房款项。双方达成协议当初,已知悉金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河东棚户区改造的议案,河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已筹备成立的情况,为了促成合同交易的有效性,规避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于是采取倒签方法将协议时间提前为2011年12月10日。非法定程序转让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因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行为违反了《金寨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禁止性规定,及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3条、《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黄◑与金寨县商贸协会下属的金寨县食品公司冷库2011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黄◑、金寨县商贸协会承担。
原审被告黄◑辩称:金寨县国资委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与金寨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认……(本文书还有2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