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服务中心

客服热线 TEL:0564-7350148

成功案例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6  浏览次数:3442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审:金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一初字00359号

二审:六安市中院,案号(2015)六民一终字第00688号

朱某某代理律师:周钧

案情概述: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一胡某某向朱某某提出索要贰拾万元彩礼的要求,朱某某答应。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朱某某将备置的酒等礼物及捌万元现金送到胡某某家中,正月初八,胡某某来朱某某家,朱某某给付壹万贰仟元现金,正月十六再次给付肆万元并商定“五一”结婚。朱某某到胡某某家,胡某某给付朱某某现金八千八百元,随后,朱某某按胡某某要求出资五万余元购置家具等,2014年5月1日如期举行婚礼,5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双方离开金寨到浙江打工,12月4日婚生一子朱某宇。2015年4月,胡某某以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孩子有自己抚养并有朱某某负担抚养教育费用。

  朱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胡某某在未予自己相处的情况下,提出索要贰拾万元彩礼,实际索要13万余元彩礼,并隐瞒之前有离婚的事实,是借婚姻索取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孩子出生后胡某某拒绝自己抱孩子,朱某某提出要求亲子鉴定,如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请求判给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胡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一审认为:胡某某借婚姻索取财物借结婚时间短,其索要的彩礼应当返还;朱某某申请亲子鉴定,胡某某拒绝,依法推定孩子与朱某某无亲子关系,且胡某某隐瞒有过婚史,其行为使朱某某因婚姻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胡某某退还朱某某彩礼款121200元;胡某某赔偿朱某某精神损失费30000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某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庭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